在職職工兼職時受傷討說法
37歲的馮某是保定市某石材有限公司職工。由于工資偏低,馮某經朋友張某介紹找了一份兼職工作——為某裝卸公司從事臨時、有償的卸車工作。2015年6月,馮某在為裝卸公司卸車的過程中,小拇指骨折受傷。事后,李某支付了馮某的醫藥費并達成協議,由李某再一次性支付馮某生活補助費、后續醫療費、今后的技能培訓費共計13000元。協議達成后,李某按約定支付了馮某13000元。事后,馮某了解到,小拇指骨折能被評定為10級工傷,可獲得至少不低于3萬的賠償。如果馮某要到勞動部門申報工傷,首先必須向勞動部門遞交確認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勞動合同。但裝卸公司并沒有和馮某簽訂勞動合同。
為了證明自己和裝卸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馮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確認其與裝卸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經過審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確認馮某和裝卸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裝卸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與馮某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法庭上,裝卸公司稱,馮某和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公司只是將卸石板的工作承包給了李某夫婦,并按照20元/車的價格和李某結算。馮某只是李某雇請的,馮某的傷應由雇用他的李某以及其本人負責,與裝卸公司沒有任何關系;而馮某則認為,只要自己在裝卸公司干活,雙方就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法院經過審理后判決:馮某和裝卸公司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律師觀點:
勞務關系不適用工傷保險賠償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馮某究竟是不是裝卸公司的員工?
河北華盛通達律師事務所張雪敏律師表示,如何認定馮某是不是單位的員工,關鍵在于區分馮某是裝卸公司招用的職工,還是李某個人雇請的幫工。
雇工是一種雇傭關系,雇工受雇主的雇請而為雇主做工,雇主給雇工支付勞動報酬。雇工一般都是短期行為,時間上以完成一定數量的工作為期限。個人雇工因其短期性、臨時性和不確定性,一般不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大都為口頭協議。雇主只是按時給雇工開工錢,別的一概不管,更不會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工傷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從事勞動的公民,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工傷事故應該是指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即職工在本崗位工作,或雖不在本崗位工作,但由于其所在單位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管理不善,以及本單位領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從事工作時,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質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我國法律并沒有禁止兼職行為,因此,馮某可以和兩家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是本案具有特殊性:裝卸公司將裝卸業務承包給李某個人,馮某由李某支付工資報酬;馮某完成的是李某指派的工作、接受李某的管理。因此,即使法律沒有禁止兼職行為,但馮某只是李某招用的幫工,而不是公司招用的職工。
本案中,由于馮某不是單位的員工,而是李某招用的幫工,所以,李某只需要支付馮某的醫療費和誤工費。
法院最終裁決:李某和馮某最初達成的賠償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馮某無權獲得其他的工傷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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